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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中规定“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可以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8:53:47
某食品加工厂和某**公司常年合作,食品加工厂希望再定一些小麦,于是。发出订单,订购单写明:“订购20吨小麦价格每吨800元,6月20日前交货,提货付款。贵公司如同意,请于3日内回复,具体事宜再做协商。“订单发出一天后,食品加工厂收到**公司的传真回复:”同意贵厂订购单内容,但由于生产原因,交货期只能在6月25日前。如贵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食品加工厂认为**公司的回复有些强买强卖的意味,拒绝合作。
律师说法:现在是市场经济,企业之间更多的是公平买卖,强买强卖基本上没有市场了,各大商家都不会做出自会前程的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在要约中约定:不回复即成立,给人的感觉是仅是一方说了算。
合同没有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那么合同可能是不公平的。食品加工厂的订购单虽然内容明确,但是没有约定承诺即有效,不能认定为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公司的回复应视为要约。**公司在要约中规定”如贵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只是提出的条件之一,并没有强买强卖的意思,食品加工厂应按自己的生产计划和生产成本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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