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合肥办事处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8:13:26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蚌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负责人姬*勤,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华,该办事处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华,**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商贸有限公司**商厦。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491号
负责人韩*高,**商厦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睿,**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刘-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宁,**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睿,**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88号。
负责人蒋-浩,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干群,该分行风险监控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何-伟,**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庆,**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与蚌埠市**商贸有限公司**商厦、蚌埠市**商贸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杨-华、王*华,被告蚌埠市**商贸有限公司**商厦和蚌埠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睿,第三人交通银行蚌埠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干群、何-伟,第三人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诉称:根据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原告已合法取得97营字第287号、98营字第79号、98营字第133号《交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对二被告享有的全部债权,二被告应直接向原告履行475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偿付义务。因二被告在收到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后,一直没有履行义务,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清偿借款本金475万元及利息(算至2005年3月20日的利息为359.620085万元,此后的利息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