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的质证区别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7:36:53
第一,讯问地点的不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第二,讯问前的告知义务不同。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证据收集适用规则不同。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适用“不得自证其罪”规则,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既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也要听他作无罪的辩解;收集证人证言适用“强制作证”规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四,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不同。审判阶段,法院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认定适用的规则有三种:
一是口供排除规则,即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强制性排除;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的,强制性排除;
二是口供印证规则,即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当庭翻供的,优先采信庭前供述的规则,使用该规则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存在矛盾;二是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三是口供补强规则,即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定罪判刑。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定适用的规则有两种,一是传闻证据规则,即要求证人就直接感知的案件信息且当庭作证陈述,从而证明案件事实;二是意见证据规则,对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并非证人亲自感知,无法确保其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能够判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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