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是否必须受理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6:18:49
人身保护令的相关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保护令的功能
法院依法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具备四个方面功能:
一是威慑功能,使施暴人不敢再行施暴;
二是缓冲功能,将施暴人与受害人进行隔离,使施暴人不能伤害或威胁到受害人;
三是渠道功能,将国家干预引入家庭领域,开辟了干预和治理家庭暴力的新途径;
四是平衡功能,通过发出保护令,加强对弱者的保护,抑制施暴者的行为。
人身保护令的申请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人身保护令是对于有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及特定关系的子女的一种保护制度,具有威慑,缓冲,渠道和平衡的功能。而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其危险的时候,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知律律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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