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查取证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3:59:16
法律咨询:
我现在处于离婚诉讼中,已经分居半年多,现在女方不知道用什么手段获得了我与其他女性外出游玩酒店住宿的信息,并且将信息散发给我的朋友,我可以在法庭质疑她得到我酒店住宿信息的方式和侵犯个人隐私么?她有可能通过合法手段得到我酒店住宿信息以及身份信息么?请问能有什么方式可以获得呢,也就是说我这方面的个人信息是没法得到保护的么?还想请问一下,现在她已经获得了,并且信息获得的很详细,我不否认,但是我想问如果她用这个作为证据,我可以质疑她用这个证据取得是否合法呢?也就是说她现在以个人方式取得了这个信息,在我看来是不可能合法的。
知律律律师解答:
对方可以获取你的信息。对方可以获取你的信息。你认为不可能的却已经可能了,你可以以对方没有合法途径为由,否认其证据的合法性,建议法院不要采信。
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离婚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在学术文献中的解释
1、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Υ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2、调查取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和仲裁员针对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中存在的某些疑点,找有关单λ、知情人了解情况或收集证据的一种仲裁活动
二、“调查取证权”定义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
三、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以下特点:
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我国刑诉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λ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λ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从规定“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的内容观之,讲的是公、检、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有强制性。?有规定律师有强制取证权。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只是一种带有访问性质的活动,不具有强制性。
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依照法律职责,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应当寻找和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样容易混淆律师的抗辩职责,而充当了公诉人的角色,律师应当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必须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经过询问证人、双方当事人质证等环节后,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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