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热点问题
2018年云南二手房交易新政:禁止相互串通操纵市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7 12:14:17
12月13日,省物价局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在昆明召开二手房交易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议。针对部分州市出现的在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时,将合同网签备案管理职责委托公证机构,导致在备案环节变相强制或“诱导”公证并收费的问题,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向有关单位宣读了《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二手房交易中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进一步规范二手房交易秩序及价格行为。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针对我省部分州、市出现的在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时,将合同网签备案管理职责委托公证机构,导致在备案环节变相强制或“诱导”公证并收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宣读了《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二手房交易中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通过提醒告诫形式,进一步规范我省二手房交易秩序及价格行为。
根据规定,政府部门在二手房交易中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收费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其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交由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引导、推荐、诱导交易人进行公证,变相地将自身的审查审核职能交由公证机构来完成。
公证机构、房地产行业协会及房屋中介机构在二手房交易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最新文章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