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哪些情况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7 11:57:14
什么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类型,是指各级消费者协会或是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商业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等有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行为。
谁可以提起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有两种。
1、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2、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
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客体为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目前法律规定中,个人没有被赋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我国的消费纠纷发生后,仅能够以受害者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个人诉讼。
对于一些群体性的消费纠纷案件,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赋予特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意味着有权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就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纠纷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哪些情况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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