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迫9名学生交往 严重寻衅滋事如何量刑?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7 09:56:34
【逼迫9名学生交往】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警方通报破获了一起“校霸”案,嫌疑人被指以“找对象”为名强行与9名中学女生交往。
8月19日,彭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微信公众号“彭阳刑侦”发布消息称,“近期,彭阳县公安局扫黑办在核查涉黑涉恶线索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虎自2018年以来逞强耍横,寻求精神刺激,在彭阳县第一中学、第二中学、第三中学、职业中学等学校,通过QQ、微信、快手等通讯软件结识未成年女学生,采取欺骗、恐吓、滋扰等手段要求与其找对象,并随意殴打未成年学生,致使多名学生心理形成恐惧感,有的不能安心上学、有的不敢到学校上课、甚至有些因害怕辍学,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生活,严重扰乱了校园周边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
彭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披露,张某虎以“找对象”为名强行与彭阳县职业中学、第一中学、第二中学、第三中学9名女学生交往,起初不答应的,张某虎便实施恐吓、滋扰、殴打等方式逼迫女学生与其“找对象”。
3名女生被扇耳光,2名女生迫于压力辍学回家,多名女生由于张某虎的骚扰,由家长护送上学或改变上学路线,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环境。
张某虎与未成年女生交往期间,多次发送暗示性语言,企图与未成年女生发生性关系,在遭到拒绝或提出分手后,便发消息辱骂、恐吓受害人,甚至多名家长也遭受到了张某虎的威胁,张某虎的恶劣行为严重影响了彭阳县校园周边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外,张某虎将在校学生结识为“兄弟”,用于“保护”其所找的“对象”,并在学生中树立“大哥”地位,多次为其“兄弟”“出头”“摆事”,威胁、恐吓、殴打未成年学生,造成多名未成年学生心理形成恐惧感,有的不能安心上学、有的不敢达到学校上学、甚至有些辍学。
案发后,彭阳县公安局扫黑办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此案展开侦查,2019年8月9日经彭阳县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虎依法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关于严重寻衅滋事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严重寻衅滋事如何量刑?(一)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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