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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包裹的所淮阴刑事大律师有者是否对损失负责?_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3-01-30 20:29:51
详情:XX包裹的所有者是否对损失负责?
律师建议:
你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关于您提问的回答如下: 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未设立,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在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情况下,未办理抵押登记无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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