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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一些货物送到工厂,在收据上签字,老板不承认,知道有收据,没北京刘斌律师有发票怎么办?_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3-01-30 19:28:57
详情:我把一些货物送到工厂,在收据上签字,老板不承认,知道有收据,没有发票怎么办?
律师建议:
你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关于您提问的回答如下: 您好,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二、客观要件 虚开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为他人虚开。 2、为自己虚开。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侵占或贪污资金、套取财政资金等不法目的,通过支付“手续费”等形式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二是行为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给商品购买者或接受服务者。三、主体要件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虚开发票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2、非法获得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3、虚开发票和购买虚开发票的中介者。四、主观要件 虚开发票犯罪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违反税收法律制度,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关于虚开发票犯罪是否必须以牟利为目的,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条文没有规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因此,本罪不以非法牟利目的为构成要件,只要虚开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就应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虚开发票不是违法者的最终目的,往往是作为出售或者实施逃税等其他非法牟利犯罪的桥梁和中介,最终还是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由于虚开发票罪主要侵害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如果没有牟利的目的,那么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对国家税款的征收就没有威胁,也不会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大的影响,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虽然并没有将“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为牟取经济利益”作为虚开发票罪的主观要件,但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虚开发票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本罪需要审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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