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热点问题
-
仓储合同与仓单的区别是什么仓储合同与仓单的区别是什么仓储合同是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而仓单是象征仓储物品的物权凭证。前者在正常履行时用不上,后者则必须在提货时使用,否则保管人不.......
-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有哪些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有哪些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
-
仓储合同终止后逾期不搬而引起的损失谁来承担仓储合同终止后逾期不搬而引起的损失谁来承担首先,存放货物到期后,保管方必须有提前告知义务,如没有尽告知义务,损失应由保管方承担。反之,保管方已经到义务,损失由拥.......
-
套路贷刑事拘留多久一、套路贷刑事拘留多久套路贷犯罪嫌疑人拘留多长时间,要依据具体的案情才能确定,而刑事拘留最长的期限是37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
-
侵权是否构成刑事拘留一、侵权是否构成刑事拘留侵权如果没有构成犯罪的,不能对侵权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果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先行拘留。二、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管辖1、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正在被监禁的人,是指在监狱、看守所或者劳动改造场所被关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决人员、已判刑人员.......
-
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地域情况等条件确定案件的管辖范围。在民事诉讼中,基本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
-
仓库管理的基本知识有哪些传统的库存管理希望解决的基本问题是:何时订货和定多少货,旨在“保障供应而储备量最小”;而现代的库存管理关注的重点则增添了在“哪里存货、存什么货、货物种类及仓库如.......
-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哪些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哪些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
-
刑事拘留体检是否有强制性一、刑事拘留体检是否有强制性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嫌疑人移送到看守所羁押的,看守所收押人犯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身体检查是强制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
-
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所谓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
-
没有犯罪证据最长拘留多长时间一、没有犯罪证据最长拘留多长时间24个小时。在24小时内如果没有找到犯罪证据必须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明。二、关于无证据拘留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
刑事拘留前能否被羁押一、刑事拘留前能否被羁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需要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只有刑事拘留和逮捕,而对嫌疑人拘留后才能申请逮捕,所以在刑事拘留前,不能被羁押的。《中华人民共.......
-
保管人有哪些责任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
-
仓储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合同法》第395条规定.......
-
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是怎样的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
-
常见的 一般民商事案件地域管辖常见的一般民商事案件地域管辖1.哪些民事纠纷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离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辖是怎样的离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辖是怎样的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一、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
-
强制措施解除以后能否再次实施一、强制措施解除以后能否再次实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强制措施解除后什么时候能再次实施是没有规定的,在实践中一般是符合条件的可以再次实施。二、强制措施相关法律.......
最新文章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