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 用人单位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9:21:45
R某原系某公司员工,在该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因工作责任性不强,经常出设计差错。经设计部对其2010年年度考核,判定为不合格。据此,公司决定要与R某提前解除劳动关系,R某不愿意,双方引起争议。
本律师获悉后,向公司建议,应首先给员工一次换岗机会,如员工不愿意,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采信了本律师意见,通知R某调整到检验部门工作,但R某不愿意。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对R某给予了经济补偿。
根据以上案例,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把握几点:
1、要制定恰当的考核方法,以判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要使员工对考核结果心服口服;
2、换岗的工作岗位也与原工作岗位相接近;
3、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给其一次换岗机会或培训;
4、如员工不愿意换岗,则用人单位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R某原系某公司员工,在该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因工作责任性不强,经常出设计差错。经设计部对其2010年年度考核,判定为不合格。据此,公司决定要与R某提前解除劳动关系,R某不愿意,双方引起争议。
本律师获悉后,向公司建议,应首先给员工一次换岗机会,如员工不愿意,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采信了本律师意见,通知R某调整到检验部门工作,但R某不愿意。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对R某给予了经济补偿。
根据以上案例,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把握几点:
1、要制定恰当的考核方法,以判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要使员工对考核结果心服口服;
2、换岗的工作岗位也与原工作岗位相接近;
3、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给其一次换岗机会或培训;
4、如员工不愿意换岗,则用人单位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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