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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有什么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9:20:17
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有什么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些因素导致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届满后,又恢复到以前的正常状态。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根据《兵役法》第56条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1条的规定,入伍前原是用人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②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也有类似规定;
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其有关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的期限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再如劳动者意外失踪的,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
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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