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官员减刑、假释将阳光操作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9:20:03
江*新是在2009年7月9日于成都召开的全国部分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上述要求的。《财经》记者获悉,江*新在会上还提出,对于重大、有影响的案件的减刑、假释,要实行陪审制度或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制度。
中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减刑。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也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再致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但前述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此,最高法院于1997年制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对适用假释和减刑的条件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解决了一些实践难题。
不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缺乏具体操作的程序性规定。比如减刑假释由法院的哪个机构来实施?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对于结果,当事人有什么样的救济途径?这些都没有具体规定。由于程序缺失,容易形成不公平。特别是一些职务犯罪案件,曾任官员的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方面容易获得“优惠”。
江*新在此前2009年4月底召开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上曾经强调,要准确掌握对原是领导干部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标准,防止区别对待,从而出现对原是领导干部的罪犯减刑幅度偏大、减刑偏快的问题。
在7月9日的会议上,江*新透露,最高法院已决定修订1997年的司法解释,并将于今年公布实施。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已在各地法院征求意见中。
事实上,有些地方法院已经尝试制定并实施减刑、假释的程序规定。比如,四川省高级法院目前已经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的规定(试行)两个文件,并于2009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两文件强调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为原则,不公开听证为例外”。
据《财经》记者了解,除四川的法院,沈阳中院在2005年就制定了减刑、假释的听证制度;福建三明中院也对这类案件实行“阳光操作”,考核公开、报减公开、结果公开、裁定公开,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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