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何时消灭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9:17:00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何时消灭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关于提存的效力,应分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之间,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和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三个方面。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标的物的风险也归提存受领人承担。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不适宜保管的,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标的物提存后消灭,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他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提存仅是消灭债务的措施,在双务合同中,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才能终止。有时,债务人虽然将标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但与其互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并未履行对待给付的义务。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发生的风险,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对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的行为附条件,即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对债务人的对待债务,或者为履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领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条件的,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比如,甲乙二公司订立了购买电视机的合同,甲公司负有交付电视机的义务,乙公司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债务履行期届满,乙公司迟延受领,也未支付货款,甲公司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为保证收回货款,甲公司提存时声明,只有乙公司支付了电视机价款或者提供了付款担保后,才能允许乙公司领取电视机。如果在乙公司没有支付价款也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提存部门将提存物交付给了乙公司,一旦乙公司领取提存物后不能支付甲公司的价款,提存部门要承担赔偿责任。提存人提存时,应当向提存部门明确告知提存受领人所承担的对待给付义务的内容,以及对所提供的担保的要求,比如是人的保证,还是抵押或者质押担保。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便于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前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也是判定提存部门责任的根据。
债权人虽然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该权利长期不行使,不仅使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也会给提存部门增加负担,同时也不符合物质有效利用的原则。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经过五年,扣除提存费用归国家所有,提存物的受领人不能再对提存物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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