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病残”假释背后的法与情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9:14:43
“老病残”踏上回家之路
“回头的人儿渴望自由……”2008年12月9日上午,数千名服刑人员整齐的歌声回响在四川省川西监狱的高墙内,这是该监狱举行的“老病残”服刑人员假释裁定宣布大会现场。
从2008年9月起,四川监狱系统根据以人为本的精神,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上千名符合条件的“老病残”人员办理假释手续。
川西监狱是四川省监狱系统开展此项活动的首批监狱之一,此次共有36人被依法宣布假释。下午,他们接受了监狱最后一次再教育并整理了自己的行李。12月10日一大早,监狱系统安排车辆将他们送回各自家庭所在地。
当天,成都市中级法院审判执行监督庭庭长周努宣布了假释人员名单。根据刑法和有关规定,服刑二分之一以上、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男性罪犯和年满六十周岁的女性罪犯,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经监狱考核达到提请假释积分的,可以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刘志诚说,此次假释的“老病残”人员首先符合“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再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出于人道关怀,允许他们回家接受亲人的照顾,提前和家人团聚。
据介绍,四川省监狱中符合“老病残”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约有上千人。目前已有400多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今后将有更多的服刑犯得到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
假释对象有具体规定
“‘老病残’假释案件审理坚持了依法办理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宽严相济的原则,刑罚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负责人说。
一般来说,监狱提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是否确有悔改、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为依据,假释还要符合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等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
此次四川省在上述基础之上,《依法办理“老病残”罪犯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对“老病残”罪犯的范围和假释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界定。老年罪犯是指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男性罪犯和年满六十周岁的女性罪犯。病犯主要是指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罪犯。残疾罪犯(不含自伤自残罪犯)主要是指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病残罪犯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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