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了承诺期限还能不能改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9:01:06
确定了承诺期限还能不能改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确定了承诺的期限后,承诺的期限是不能变更的,超过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撤回的适用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是合同法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撤回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当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即到达要约人,根本就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对于电子数据方式的承诺,同样也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因为承诺一经发出,对方的电子信箱即可收到。
承诺撤回的通知晚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鉴于承诺已发生法律效力,承诺撤回通知不发生效力。撤回承诺之通知,按其传达方法,依通常情形,应当先于承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的,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承诺撤回通知迟到的,应当如何处理?合同法未作规定,我们认为,于此情形下,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29条有关承诺迟到的规定,要约人于收到迟到之承诺撤回通知时,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迟到之事实,则合同成立;要约人未及时通知承诺人的,则应当认为承诺撤回通知未迟到,发生撤回承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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