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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问题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8:57:00
依据:劳动法第23条,《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2003修订第29、30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
第二十九条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
1986年9月30日
(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另外,伤病人员还有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特殊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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