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被忘校车身亡园长等人被刑拘 过失致人死亡如何量刑?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6 09:52:02
据辽宁警方通报:6月18日,辽宁凌源,万元店镇童馨幼儿园园长兼司机荣某某在接孩子去幼儿园时,将一名4岁男童马某遗忘车内。当日下午4时许,发现男童在车内已死亡。目前,该幼儿园园长荣某某及小班班主任邹某、幼师石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据男童夫妻回忆,18日早上8点左右,他和妻子同孩子一起吃完早饭,把孩子送到村西头等校车。没一会功夫,校车来了,孩子父亲清楚的记得,当时车里还没有其他小朋友,男孩是第一个上车的小孩,他高高兴兴的上车,然后坐在前排座位。
看着儿子上了校车,他和妻子一起回家了。据孩子父亲透露,所谓的校车其实是一辆7座面包车,孩子即便不坐在前排,司机一眼也能看见孩子。所以他和妻子从来没想过孩子会在校车上出啥事。下午四点左右,男童的姥姥接到幼儿园的电话,说是孩子出事了,让赶紧过来一趟。
男童的家人此刻还以为孩子调皮捣蛋惹事了,结果没想到,赶到学校时,孩子已经没了。面对这样的结果,孩子的家人难以接受。于是询问其他的孩子当时到底怎么回事?男童怎么会被独自留在校车内的?有位小朋友告诉男童父亲,当时校车到学校门口以后,其他学生都下车了,但是男童不肯下车,非要在车上玩。
这时负责接他们的园长就说:“他想玩就让他在车上玩吧,我们把他一个人留在车上玩吧。”然后领着其他孩子进了幼儿园。接着幼儿园园长就去外面喝酒去了,他把男童还在车上的事情忘得一干二净,直到下午4点才发现男童已经死在校车里了。
目前,据凌源公安通报称园长、小班班主任与幼师石某,均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量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如果属于过失导致死亡的情况,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同时,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4-16周岁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只对故意杀人、抢劫等8种严重暴力犯罪承担责任,14周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在那八种严重暴力犯罪中,所以其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16周岁,只有在16周岁以上,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
1、认识因素方面。前者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只因轻视能够避免而予以放任,无认识上的过失;后者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上的错误。
2、意志因素方面。前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后者则持有意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
3、行为因素方面。前者确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想防止而未能防止;后者则无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能够防止而不防止。
以伤害的故意,结果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是故意伤害致死(这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犯罪人对伤害的行为是故意,对死亡结果却是过失)。
间接故意的杀人主要是三种情况,以犯他罪的故意,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以违法或者其他行为的意思,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在激情犯罪中,无法区分对方是伤害还是杀人的故意,如果出现死亡结果,按照间接故意来处理。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中基本上都能明确看到,犯罪人的身体行为本身不是为了追求犯罪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产生了实害结果,因此需要动用刑罚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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