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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条件的保证是否具有效力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8:43:34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法定记载的事项。除此之外,保证人不得再在票据上记载其他附有条件的事项,例如不得记载保证期限,不得设定停止保证的条件等。因为:
(1)票据的保证是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保证人对票据债务就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2)票据的流通性决定了持票人的不断变更,如果保证可以附条件,保证人所附的条件难以适用于每一个持票人,保证的效力也难以确定,票据的信用得不到增强,势必影响到票据的转让和流通。票据的保证必须是记载在票据上或粘单上,如果保证人在票据上或粘单上的记载中没有附条件,而是在票据和粘单以外附了保证的条件,这种没有记载在票据和粘单上的保证,不能认为是对票据保证附了条件,所附条件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如果保证人对保证附有条件,持票人可以对所附条件“视而不见”,仍然可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的票据责任。保证人不得以所附条件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换句话说,保证人即使对保证附了条件,也仍然应当无条件地承担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在我国的票据法上的保证是不能够附条件的。因为票据是具有高度流通性的有价证券,如果在票据的保证中可以附加条件,则票据的流通效力将会受到影响,因为持票人无法了解到自己所持有的票据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证,对于持票人的利益是相当不利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票据保证是不能够附条件的。
如果保证人在票据保证中附加了条件,并且当事人在票据上进行了票据保证的条件的记载,则可以视为没有进行过任何有关条件的记载,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汇票保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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