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热点问题
级别管辖规定的亮点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8:36:23
2.原告在答辩期满后追加诉讼请求使超出受理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按照第1条处理。(此规定之前的做法是除非原告明显具有规避级别管辖的故意的,受理法院不予变动管辖。
3.下级法院不得通过请示的方式请求上级法院将本应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移送至自己。
4.上级法院按照民诉法规定将本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至下级法院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有权提出上诉。
5.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撤销。
6.未经最高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不应作为审理依据。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最新文章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