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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拘传的救济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8:18:43

在《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34个相关法律条文之中,对有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只有两个条文。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属于自我救济途径。

第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属于司法机关监督纠正途径。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违法拘传的制裁手段和其他相应的救济措施。

实践中发生了违法拘传行为而当事人不申诉或没有其他部门主动介入的,一般情况下拘传措施实施人员仅仅受到内部通报、扣发奖金、考核扣分等内部行政、纪律处分,而由违法拘传行为获取的口供对证据的认定及效力则不产生任何实质影响。虽然被拘传人对违法侦查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但对于如何寻求救济,却没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且受制于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或无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一般不会知道自己已经处于非法羁押状态,这些都导致了处于公权力对立面的当事人的权益在受到非法侦查行为侵害时无法得到真正的救济。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传之后,当事人或其亲属应当立即聘请律师介入,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拘传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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