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之司法审查和处理实务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8:12:53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这是由管辖权异议的性质决定的。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一项程序性救济制度;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而管辖权问题在我国纯粹是一个程序问题,因此对这个问题的审查应当仅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能够在形式上确定管辖权为限;如果对管辖权的审查考虑了实体审查的因素,则属于诉讼程序的非法超越,案件因此而提前进入了“开庭审理阶级”,这显然违背了审判的基本原理。因此,确定案件管辖权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的事项,不受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约束。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无需将该异议发送原告并听取原告意见。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送达原告,由其进行答辩,然后由法院据实审查。
理由在于:
一、管辖权异议的职权主义色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院确定管辖权的启动不受当事人是否约束的申请,当事人对案件管辖即使没有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而且可以主动收集、调查确定管辖方面的证据;二是确定管辖时,可以不受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内容的限制。但必须明确,法院管辖权的职能主义并不是绝对排除当事人的辩论与对抗。管辖权确定是法院的职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结合的最好体现(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审判前沿》2003年第2辑第191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辩论主义要求直接决定法律效果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人民法院不得对当事人之间未经辩论的事实作出裁判,也不得针对该事实职权主动收集调查证据,必须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因为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支持其异议主张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这种主张具有抗辩性。原告在得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为了与被告争辩起诉时所选择的法院是具有管辖权的,也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辩论主义贯穿于整个程序始终的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都有权对诉讼所涉及的实休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当然,在双方举证管辖事实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不必通过举证的分配来确定由谁承担事实不明、主张不成立的风险。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