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扭送的要求限制有哪些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8:07:24
一、实施扭送的要求限制有什么
1、扭送主体的广泛性。实施扭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
2、扭送对象的特定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对象只限于上述四类人,任何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有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
4、具有即时性和暂时性。公民在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时,在控制住扭送对象后应“即时”将其送往公安司法处理。必须立即送交,不得拖延。因此,扭送对于扭送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暂时的,当公民将扭送对象移送至司法机关时,扭送行为结束。
5、保障性。在这个过程中,公民不得对扭送对象进行关押和体罚,不能随意进行搜查,不得随意伤害扭送对象的身体或侮辱其人格。
二、扭送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是中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公民抓住人犯后,应立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擅自拘禁。司法机关对于公民扭送前来的人犯,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讯问。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并非通缉在案的,应立即释放;需要进一步审查处理的,依照管辖分工,移送主管机关处理;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的,依照法定程序迅即办理拘留或者逮捕手续。
三、对于被扭送人员的处理方式
被害人或证人将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可谓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对于此种现象的处理,公安机关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对被扭送人和被害人、证人同时进行询问,然后根据所形成的材料移送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对被害人和证人进行询问,对被扭送人审批后留置,在留置期间,先进行一次盘问,即做一份盘问笔录,然后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接着进行讯问,即做讯问笔录,然后根据所形成的材料移送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害人或证人将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时,会立即经审批后将被扭送人送入留置室,同时对被害人或证人进行询问,必要时到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并在留置期间对嫌疑人进行盘问。然后,分析案情,若认为构成犯罪则将所形成的材料送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审批,而呈请审批内容无非为立案、破案、刑事拘留等;若认为是治安案件,通常是将所形成的材料送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审批,而呈请审批的内容为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若不构成违法犯罪,则在最长不超过48小时将嫌疑人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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