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公析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8:03:39
原告: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信达货运配载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赵*高,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章,**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机械西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设,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帅、白*平,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刘*生,男,1965年5月8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
原告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信达货运配载经营部(以下简称信达货运部)因与被告中国**机械西南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第三人刘*生发生运输合同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作为托运方与被告**农机公司签订了公路运输合同。该合同虽未加盖被告的单位公章,但约定使用的汽车是被告单位的,承运人刘*生等出示的证明也是被告单位的,因此被告作为车主,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承担全部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的汽车因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货物损失合计21810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损及利息。
被告辩称:为原告承运货物的汽车,是我公司卖给刘*生的分期付款商品车。为了防止购车人在付清车款前将车变卖、转移,所以该车的户籍目前暂挂在我公司。本案合同是刘*生与原告签订的。我公司在此合同上既未加盖公章,事后也未追认,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基于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应当由刘*生承担。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刘*生未答辩。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18日,原告信达货运部的代表刘*云与被告**农机公司川a16426货运车的驾驶员付*华在上海签订了一份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书。约定:川a16426号车为信达货运部从上海、浙江等地承运鞋底、火花塞和冰柜等货物,目的地是成都。合同还对运费、运输时间等内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川a16426号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使信达货运部托运的火花塞损失计款14680元,胶合板损失计款7122元(其中遗失的胶合板损失5386.5元),货损共计21810元。此后,信达货运部因与**农机公司协商货损赔偿问题无果,遂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中,**农机公司提交了该公司与刘*生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合同除约定了车价、分期付款时间和金额以外,还约定:刘*生从事货物运输所使用的车辆营运证等有关手续均由**农机公司提供;在付款期内,因乙方(刘*生)发生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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