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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身份不明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8:02:39
二、身份不明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侦查规定一个最长限制期限,有利于公安机关迅速查清全案和其真实年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二款规定,对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总是先把此类案件搁在旁边,等其他案件处理完再来查处。因而,对其规定一个最长办案期限,可促使公安机关迅速查清全案。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年龄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规定限制其最长羁押期限,还可促使公安机关在限定时间内通过医学手段查证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年龄以便起诉,而不是坐等犯罪嫌疑人自报地址的公安机关寄回相关的身份复函。
三、将侦查羁押期限限制在法定的一般羁押期限内,才能更好落实分案处理原则。所谓的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将成年人的案件与未成年人的案件分开处理,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才能够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未成年人,免受来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不良影响,也避免未年人犯罪嫌疑人因同案成年人犯案复杂或身份不清而受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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