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遗弃儿子换鸡蛋 遗弃罪如何认定?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6 09:54:08
2018年7月18日的凌晨4点半,家住南雄的市民邹某趁着天色还暗,便驾驶自家的男装摩托车,搭载妻子和6岁的儿子小锋(化名)来到南雄市社会福利院。
他将其儿子遗弃在福利院门口后,对儿子说道:“孩子,是爸爸妈妈对不起你,我们家太穷了,你现在乖乖的在这儿等着,希望有好心人可以继续照顾你,你也不会挨饿。”说完,邹某便头也不回的驾驶摩托车搭着妻子返回家中。而年幼、残疾的小锋并不知道父母已经放弃他了,只是呆呆的站在福利院门口不知所措。
一个小时后,小锋被附近出来晨练的居民发现后抱进福利院询问,发现孩子眼睛看不见也不会说话,怀疑是被父母遗弃了,便立即报警。数日后,邹某被警方抓获。
这已经不是邹某第一次将儿子小锋送走了。
早在儿子小锋刚刚出生的时候,邹某便表现出对小锋的不在意。由于小锋出生时病弱,在保温箱住了一个月,接回家不到半个月,就被邹某以他人想要一个孩子过继为由,转手便将刚刚满月不久的小锋送去一个远房亲戚家。
远房亲戚为了感激邹某夫妇,替邹某妻子支付了医药费,以及赠送了一些家养土鸡和鸡蛋便把孩子接走了。年幼的小锋还不知道自己被亲生父母用2只土鸡、80枚鸡蛋换去了别人家,甚至也没有在邹家落户取名字。
养父母因故把孩子送回,然而却没想到……
半年后,负责照顾小锋的家庭因为需要务农且人手不够,对孩子的照顾也是应接不暇,便把小锋送还邹家。可是,回到邹家的小锋并没有得到亲生父母悉心的照顾。
直到两个月后,在一次亲友聚会中,之前负责照顾小锋的人家发现小锋受伤没有医治,不忍心孩子受苦便主动要求抱回孩子送去医院治疗。经过医生的诊断,小锋的智力发育低于同龄人,而且小锋身患残疾。面对小锋的情况,这户人家的家境也无法给予小锋更好的照料,在小锋手臂骨折痊愈后,便将其送回了邹家。就这样,年幼的小锋在亲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来回推诿了大半年时间。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邹某在法庭上供述:“我每天要去工厂赚钱养家,回到家还要照顾几个小孩,我老婆又有残疾、智力低下与人沟通不便,不能出去工作。这个儿子不仅眼睛看不到、不会说话,走路也不方便,而且智力低下,生活还不能自理。平时就需要我帮他喂饭、上厕所,我这样亲力亲为的照顾他实在是太麻烦、太累了。”
经过法官对邹某的普法、教育,邹某这才慢慢交代送走孩子的初衷。邹某对自己遗弃儿子的行为供认不讳,对着法官懊悔的说:“我家平时靠低保金和我每月2700元的打工收入维持生活。而且家里有患兔唇的大女儿,正在读书的大儿子,还有刚刚出生几个月的小女儿,目前家里实在是没钱给小锋看病,这才想要把他送走,让别人去照顾,想着把他送去福利院至少还会给他一口饭吃。”
邹某表示,如今已经知道了遗弃孩子的严重后果,这次接回儿子后,一定会好好照顾他,不会再把儿子送出去了。随后,邹某当庭写下了《不再违法犯罪保证书》,承诺会一直照顾好儿子,并补偿小锋之前失去的关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对于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鉴于被告人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邹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宣判后,邹某对于自己遗弃儿子的犯罪行为深感自责,更为自己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感到羞愧。
遗弃罪如何认定?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遗弃,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 遗弃罪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遗弃罪怎么判刑?遗弃罪(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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