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辖须解决三大问题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7:55:14
■检察机关职能管辖的范围需与新罪名设置及检察机关职能相适应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以归纳法作了简单、明确的规定,而第二款则以列举法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作了具体的规定。该条款中列举的七类犯罪包括的犯罪罪名约有50多个。并且,随着6个《刑法修正案》的通过、实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犯罪罪名也有所增加。如:《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该条罪名确定为枉法仲裁罪。无疑,对该罪的立案侦查权属于检察机关。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也应该作出相应规定。
同时刑诉法第十八条二款中还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针对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类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这一规定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据自身的法律监督职能对其他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管辖的个案直接立案、侦查的权能,但该权能的行使受到了两方面条件的限制。一方面是实体上的条件限制。即:案件主体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了其职权实施了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另一方面是程序上的条件限制。对该类案件的立案侦查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于有这些条件的限制(尤其是程序上的限制),以至于司法实践当中鲜有检察机关依该条款进行立案侦查的实例。这样,使得该规定有形同虚设之嫌。由于实践中此类案件较为隐秘,公安机关由于管辖大量的刑事案件,警力不足,无暇顾及对此类案件的侦查。而检察机关则处于缺乏案源、无案可办的状况。因此,笔者建议对该条款中的程序条件作出修改,变为“……须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层报上级院备案”。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