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辖权异议书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7:50:09
刑事管辖异议书
知律律市公安局:
本律师作为你局办理的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犯罪嫌疑人侯某的辩护人,现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你局对侯某一案没有管辖权,不应对该案进行侦查,理由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侯某的居住地是在山东青岛;向客户销售琥珀也是在青岛实施的。购买琥珀的人将资金打入的也是侯某等人在青岛的账户(在资金进入侯某等人的账户之前,属于尚未获得的资金);销售琥珀的行为发生在青岛;“受害人”被“侵害”地也是在青岛;琥珀销售地、销售琥珀所得的实际取得地、琥珀储存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均是青岛。
总之,其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行为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均不是知律律,均是在青岛。
知律律市仅仅是“受害人”所在地。受害人所在地不是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的管辖地。
据此,你局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无权侦查此案。此案应由青岛市公安局管辖。请你局立即将此案移送青岛市公安局侦查。
以上异议请予考虑并采纳。
此致
异议人:王**,山东**律师事务所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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