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异议书的作用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7:49:27
一、诉讼管辖异议书的作用
诉讼管辖异议书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而依法制作的文书。由于文书写作内容简单,格式相对固定化,所以一直不被法律文书写作书籍所重视。但在我看来,这种文书在实务当中所起作用非常重要,所以有必要单列出来进行专门研究。
在实务当中,管辖异议书的作用已经大大超越了程序的层面,巧妙地运用这种文书,往往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如下有利条件:
首先是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取证时间。
有些案件案情复杂,需要花较长时间进行调查取证,但法院为节约审判成本和时间,往往不愿意给予被告较长的准备时间,有些法院甚至规定答辩期满第2天就开庭审理案件。相比在起诉前已经有足够时间准备的原告而言,被告的准备时间往往只有短短的15日,显然存在不公因素。此时,被告往往会选择提出管辖异议的方式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
其次是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裁决地。
基于不同法域和裁判机构的规定不一,相同的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就如本书下册的“诉讼程序案之四地律师的时空连线”当中的管辖权异议实例一般,考虑到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因素,面对当地法院的重重阻挠,律师和当事人仍然努力坚持提出管辖异议,最后获得成功而逼迫对方主动和解,就是明证。
二、管辖异议书本身并不复杂,有如下两点:
1、写作内容必须紧扣法律规定。
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定系指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律条文的解释,不同性质的案件,所适用的管辖条文都不一致,可能还存在互相引用的问题。所以在引用时最好将法条原文列出,逐一分析比较,不要主观臆断,自说自话。
2、注意在答辩期间及时提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其中普通程序答辩期15日,这很明确,不容易混淆,但简易程序的答辩期不受前述期限限制,因此答辩期可能会大大缩短,换而言之,在简易程序之下的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可能会大大缩短,这是律师应当留意和提醒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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