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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知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7:39:33
1.司法认知的对象是法律(包括本国法,国际条约及外国法)、众所周知的事实、科学规律及经验定理,这些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同时要注意区别自认,自认是在诉讼当事人一方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答辩状内,或在本案法官面前,承认其为真实的声明或表示。 自认的对象是单纯的事实,不包含经验法则,或事实连锁而为之推断,以及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此外,自认行为的主体也不同于司法认知的主体。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官,与诉讼利益无直接利害关系,而自认的主体为诉讼当事人,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2.司法认知的事项为大众周知,排除了任何疑点,具有公认性。把握此点需注意与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及公认的事实区别。推定是根据既存的事实而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一旦前提事实得到证明,法院即可径直根前提事实认定推定事实,无需再对推定事实加以证明。但推定只是一种假设,并非都符合实际,而司法认知的事实既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是人民法院就其他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决确定的事实,且该事实与本案有关,这种事实只是由于在其他案件的诉讼中已为法院查明,客观上无需再证明,一般不为大众所知晓。对于公证的事实,实际上属于推定的范畴,与司法认知事项差异很大。 3.司法认知的效力不受限制,相比较而言,自认、推定、预决的事实及公证的事实等效力则存在限制。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有具体的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只是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的司法解释及有关证据的一些规定中,为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而对司法认知作有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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