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热点问题
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有哪些特别规定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7:29:48
当事人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应注意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一般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发[1995]18号),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若有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在裁定不予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最新文章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