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式庭审方式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及其制度保障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7:24:12
(一)律师辩护是保持控、辩平衡的前提
控辩式庭审方式的重要基础是控辩双方力量的相对平衡。在控辩式诉讼中,公诉制度已日趋成熟,由警察的侦查取证,到检察机关的公诉,检察机关与警察机构共同构成了强大的控方组合。控方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力量大大增强,对于实现国家刑罚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检控方作为诉讼一方,本身具有被告人不可比拟的优势。与之对立的辩护方,其防御力量的状况,决定了控辩力量的对比乃至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可以说,检侦制度的发达是公诉制度的基础,而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则不仅是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需要,而且是维系控辩之间的平衡实现程序平等进而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辩护律师作为民间法律力量,是实现指控与被指控平衡的基本力量,是实现控辩式“平等武装”理念的重要保障。被告人可能被剥夺人身自由而又缺乏法律知识,处于十分不利的诉讼地位,故此难以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能。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将无法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人只有获得了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才可能实现其辩护权,才能针对控方的指控提出充分的辩护意见,充分地对抗指控,实现程序上的平等。很难想象,没有辩护人的帮助,被告人如何能获得公平的审判。律师以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与全面的诉讼权利,弥补了被告人自身诉讼能力的缺陷,大大增强了被告人的防御能力。辩护律师从指控的对立面揭示案情,充分实现了刑事诉讼中的辩护职能。毫无疑问,律师辩护是实现被告人与检控力量平衡的制度保证。
律师辩护成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而律师帮助权也已成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现代国家多把律师帮助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规定进法律乃至宪法中。如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而且控辩式庭审方式的一个重要制度即证据展示等活动也必须依赖辩护人来进行。可以说,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控辩式庭审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就不成为真正的控辩式。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