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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审判前的权利和作用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7:24:07
一、侦查阶段的权利。
1、律师有权参加第一次讯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后,立即采取突击审讯,力争固定口供,收集线索,扩大战果。在这个关键时刻犯罪嫌疑人是最需要律师帮助的,哪些话该说,哪些话不该说,哪些与案件无关,都需要律师从旁指点,更重要的是防止侦查方采用车轮战、刑讯逼供、诱供等手段逼取口供。有律师参加,上述问题不会出现,犯罪嫌疑人也不会翻供,也会节约侦查的资源和经费,可见律师参加第一次讯问利大于弊。
2、律师有权提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意见。
当侦查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名有姓,有固定的住址,又同父母亲在同地居住,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不要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可以采取取保候审(财保、人保)或监视居住的办法,尤其对正在上学的青少年,采取非羁押措施是正确的,可行的。
3、律师有权知悉侦查方掌握的证据。
侦查方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证据或初步收集的证据有义务向律师展示,使律师对案件有个初步的了解,如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律师可向他们进行说服教育,促使他们认罪服法,如不能证实他们有罪,律师可向侦查方提出不拘不捕的建议。
4、律师有权查阅检举人向侦查方提供的举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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