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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审大会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7:18:47

看别人受苦使人快乐,给别人制造痛苦使人更加快乐——这是一句严酷的话,但这也是一个古老的、人性的而又太人性的主题……没有残酷就没有庆贺——人类最古老、最悠久的历史如是教诲我们——而且就连惩罚中也带有那么多的喜庆。

——尼采《论道德的谱系》

这不是在上课,也不是学校在搞学术讲座之类的活动。围观了这么多学生,不是为了学习文化知识,而是为了观看一场审判!而这样的审判是严打、批斗给中国留下的产物,是对犯罪嫌疑人极端的不公平,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而媒体的报道确是这样的:“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涉枪涉爆专项审判活动”在该县江口镇东山中学操场举行,先后对10案11名因涉嫌构成私藏枪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东山中学2000余名学生、附近1500多名群众旁听了庭审和宣判,给山区群众送去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这样生动的普法教育课,对孩子未来的法治观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他们会认为对待犯罪嫌疑人怎么样都不为过,他们会认为这么多人围观这样的庭审很正常合法,而且自己亲眼见证了司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唤起对法律的信仰。我想这是多么可笑的普法教育课,这样的普法教育课未来培养的法官会不会也会开公审大会审判。实在令人担忧。

公审大会现在被越来越多的学者,社会人士反对,因为他违反现代法治,侵犯人权,是极其不人道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尊严的一种极其强烈的践踏,将犯罪嫌疑人羞辱之后,再行刑,而且借助不明真相群众的力量达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用司法和司法意外的力量达到司法和司法意外的审判结果。

首先,公审大会是一种审判,审判非严格的说有两种结果,就是有罪和无罪,如果出现无罪的话,该如何收场,当然如果法院敢公开会审的话,那么很少会判无罪,因为审判无非就是让更多的人知道犯罪的下场,以达到警示的作用,此则说明法院的违法之处是有罪推定,不仅是有罪推定,而且是在没有审判的前提下为犯罪嫌疑人已经定了罪。公审大会的目的,并不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而是为他们量刑。

一、假如是无罪的话,危害已经造成,无法弥补。

1、无罪的话,那对一个无罪的人,让他受到这样的侮辱,侵犯了他的人格权,而现在的法院竟然以公开审判作为自己优秀的案例在报章媒体上报道转载,实在令人有点不胜唏嘘。对于一个尚未定罪的被告人,数千人参加的“公审大会”对其造成的心理伤害和羞辱可想而知。假如该被告最终被判决无罪,对其造成的“广场效应”伤害如何弥补?鉴于此,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及法治国家的律令通常都规定,被告人或者犯罪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者宣传”。实际上,对于被告人或者犯罪人权利的保护状况,恰恰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标尺。历史上对罪犯的“游街示众”和“当众斩首”行为都体现了法律和文明的落后。

二、官民联手侵犯人权

侵犯人的尊严最严重的,往往发生在国家与人民联手。国家权力打击人的尊严之需要与民间的某种不满心态相结合,当局通过权力资源广泛地宣传动员,鼓励倡导,与民间的某种狭隘心理、排外、仇富情结一拍即合,将人性中一些恶的意识贴上公平公正的标签,转化为民众自动的服从,甚至积极的参与,形成一种“社会运动”。

在任何社会,权力易手都是常有的,在政治斗争中需要战胜对方获得胜利也是司空见惯的,甚至“打倒”一些人,搞臭他们,让他们名誉扫地,都是可以的。但“打倒”的方式不应是暴力,搞臭名声不能是无中生有(否则即是诽谤)。如通过选举也可以让对方下台,交出权力;对手如有贪污受贿、品行瑕疵,也可以通过媒体让其声名狼藉,但不能采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的方式。即使对手犯错、犯法、犯罪,通过法律程序可以免去其高官厚禄,可以没收其万贯家产,可以令其名誉扫地,甚至可以剥夺其生命(死刑),但是不能侵犯其人格尊严,不能殴打、凌辱,不能批斗、游街、戴高帽,不能为了自己的政治目的而抛弃法制,将整个国家拖入混乱,置人民的安危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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