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质押款是否可以划扣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7:17:31
一、执行过程中质押款是否可以划扣
可以的。
存单在被质押给银行后,银行享有担保物权,即对质押存单的优先受偿权,但存单的所有权仍然归原所有权人,所以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不能阻止法院对其进行冻结、扣划。允许法院冻结,有这样的好处:在银行(质权人)已经实现自己的债权后,存单就失去了担保功能,成为普通财产,冻结后就有利于保障冻结申请人的权利,可以申请执行,即直接扣划以实现债权。但是,当银行满足实现质权的条件时,可以向银行申请解除冻结,此时,冻结申请人的债权要次于银行的质权,法院应当解除冻结,同时,法院为了避免银行与出质人勾结,虚构出质法律关系,可以要求银行提供担保,只要银行的质权是真实的,提供担保就是无风险的,是应该的。其次,从理论上讲,法院也可以对出质存单直接扣划,但要优先偿还银行的债务,只有在存单金额大于其担保的债权时,超过的部分才能直接扣划给冻结申请人,但实践中,一般存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都是等于或者大于存单金额,所以扣划没有实际意义。法院不能抛开银行的质权,直接全部将存单金额扣划走,因为这样的话就让银行的质押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破坏了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的价值,违背了“物权大于债权”的原则。
二、执行过程中划扣质押款的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总结来说,就是质押了的财产,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依然可以划扣,只是在这个财产通过拍卖、变卖后变现所得的资金,需要优先受偿给质押权人,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更多的法律咨询请到知律律留言。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