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的法定事由与中止有什么不同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7:13:29
执行终结的法定事由与中止有什么不同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适用的法定情形
执行中止系因发生特殊情况而进行,必须严格而慎重,不能随意而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能适用。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对此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恶意逃避或对抗其他债务的执行问题。
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理由充分。执行标的应放在特定物上。
3、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承担义务的。注意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核查被执行人死亡时的遗产情况。
4、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未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
5、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履行能力不足或缺失系暂时性的。
6、其它应当中止情况。如被执行财产,执行标的物正在仲裁过程中等。
执行终结是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重大处分,务须严格依法进行,其法定适用情形有: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被执行人死亡,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被执行人无力归还借款,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这种情形仅限借贷关系,不包括其它债务。
其它情形如企业法人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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