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7:11:50
一、案外人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案外人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住所xxx,企业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委托代理人xxx年龄xx,性别x住址xxx,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姓名xx性别x民族x出生地xxx职业xx住所xxx身份证号码xxxxx(企业代码)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单位被申请书写此项)
被申请人:姓名xxx(单位)性别x民族x出生地xxx职业xx住所xxx身份证号码xxxxx(企业代码)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单位被申请书写此项)
异议请求:中止依据xxx号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书等),对申请人所有的xxx财产(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的执行。
申请理由:贵院在执行xxx与xxx一案中(写明案号),于xxx年xx月xx日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拍卖等),属于申请人所有的xxx财产……(写明申请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事实和理由)。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贵院裁定中止对xxx财产的执行。
申请人: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xxx(签名)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有关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的法律规定可见《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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