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开历史的迷雾:再看死刑复核权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7:10:35
死刑核准权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核准死缓核准权的下放,到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的核准权再一次下放于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权这样一项神圣和庄重的权利,几经折回,最终花落最高院,这充分表明在生命权作为一项最高的人权的今天,在当今社会是受到普遍关注的。
坦率地讲,现行死刑核准权存在严重的缺陷。过去,刑诉法,人民组织法将死刑核准权部分下放显然是处于当时“严打”的需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3年9月7日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依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事法院行使,这样就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死刑核准权上的冲突。
改革现行不合理的死刑核准制度,是践行宪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具体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完全符合现今各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法理学法的功能与作用讲,法的功能中最有重要的两个方面教育和强制功能值得我们关注,法律应该遵循社会价值的基本走向时,即对于人格权,生命权的保护,一旦涉及到司法审判权不仅仅是要严格执法,最重要的是首先强调法律正义之上,而不是法律当先,一切犯罪在法律的强制性只是一种结果的适用,而不是过程的实现,我们得到了结果却不一定完美地遵从了法律的程序。正是以为过程总是崎岖的晦涩的,所以,要转变有制裁到教育的处理模式。真正的法律价值体现是教育到制裁的过程,制裁在后是万不得已的选择,是轻刑而重教,可是当今的我们的法治观念却是制裁在先教育在后,这样往往把法律当成了我们行为的规范,是被动的教育滞后,体现出人们法律信仰的懒惰情绪。
但是,提到死刑复核权,在我们的观念中似乎已经永久保留了死刑复核必须或应当存在的唯一法律处罚,却往往忽视这种导致结果的原因是什么?死刑难道是我们必须采取的一种制裁方式吗?我们正是由于骨子里面本来就有一种重刑罚的传统理念的根蒂,所以在众多的枪毙罪犯的情况下我们有的只是一种憎恨,却从来没有一种悲悯之心,哪怕是最大恶极,难道只有得到了应该的处罚就是一种对人类灵魂中罪恶的剔除吗?其实,这样的思维规律是一种偏畸的惯性,我们几乎已经没有了挖掘我们心灵当中那种罪恶的决心和意识,总是觉得一种罪恶的消失之后就永远就是结束。殊不知,一种罪恶只是暂时的休眠,因为在我们的灵魂中,不从道德的本位提高我们的意识,罪恶永远得不到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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