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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与完善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7:09:42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现状
死刑因其极端的严酷性和不可回复性,历来受到严格的限制和控制。目前世界上已有百余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我国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坚持不废除死刑,但为保证适用死刑的准确性,统一死刑标准,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政策,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增设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概括刑事诉讼法以及若干司法解释相关之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
适用对象、时间、方式。死刑复核程序适用的对象是单一和特定的,即只能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适用的时间是在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以后,是死刑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的最后屏障。适用的方式是逐级报请,由下级审判机关依法定条件主动报送,而非由上诉或抗诉引起。
具体程序。首先是复核程序的启动。依普通程序作出死刑裁判的初始报请法院应将反映案件审理全貌的全部案件材料一级一级地上报至有核准权的法院,启动死刑复核程序。根据全案报送原则,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四种:报请复核报告、案件综合报告,案件裁判文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1]二是复核审理。复核法院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按照阅卷、进行必要的调查、提审被告人(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必须提审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一般不提审被告人)的方法,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和普通程序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全面考虑原判是否准确合法。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三是复核裁判。经复核审理后,复核法庭根据案件情况,应作出核准原判、撤销原判或变更原判的复核裁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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