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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养关系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7:08:09

一、确认收养关系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确认收养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的主体是收养的当事人,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民政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二、怎么解除收养关系

通常上,解除收养关系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并且,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协议解除

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之间,经过协议达成一致解除收养关系。一旦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协议解除的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2)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3)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诉讼解除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解除的,可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比如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其中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就会判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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