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参与法院调解工作的利与弊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7:05:32
一、当前诉讼代理人不规范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及不良后果有如下几点:
1、追求自身利益,迎合当事人不合理诉求,积极鼓动当事人诉讼,增加了法院工作压力和审理难度。其个别诉讼代理人和律师片面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将原本可以通过调解和诉前调解渠道解决的案件拉入诉讼渠道,导致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法院工作压力进一步增大。鼓动当事人诉讼成功的前提,往往是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允诺了一些不合理诉求,进而激化了矛盾,导致调解成功率降低,加大了法院审判工作难度。根据对2009年民事审判案件的抽样调查,抽取的10件案件中,有律师或诉讼代理人的占90%。对2009年调解结案的案件调查显示,调结的10件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和律师的占8O%,调结率只有3O%。经对2009年立案受理的案件抽样调查,抽样的10件案件中,6件有诉讼代理人,其中调解结案为3件,调解率为50%;4件没有诉讼代理人,其中调解结案的为3件,调解率为75%。
2、提留当事人款物,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知识匮乏的当事人,往往对诉讼代理人和律师寄予极大的信任,而将自身权利全权委托。个别诉讼代理人和律师对案件不负责任的行为,常常会导致当事人原本可以获得的合法权益却走上败诉的道路,激化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激化了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在胜诉后,部分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以全权代理的身份领取当事人的款物,再以物质相要挟,要求当事人支付额外费用,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3、将败诉责任推卸给法院,影响法院司法公正形象。当法院判决达不到其与当事人允诺的标准时,诉讼代理人无视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推卸自身责任。将责任推到法官头上,促使那些法律知识匮乏、思想单纯的当事人不断上诉或信访,变相增加了法院工作的压力,使法院积极树立司法公正形象的努力收效甚微,严重影响到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
二、正确行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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