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假换真如何定性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7:02:17
【案情】
被告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预谋在运输途中用“倒包换假”的手段,盗窃发往**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氯化钾肥。被告人李某等人联系购买了类似氯化钾的替代物后,在山东省日照港装货共计76吨,价值220400元。途中进行“倒包换假”,后二次封包装车。货物运送到**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卸货时,被仓管人员发现二次封包的事实,经临沭县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分歧】
本案在定性方面产生以下两种意见:第一,被告人李某等人在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以假换真,骗取**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20400元的氯化钾肥,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被告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货物输途中采用“倒包换假”的手段,盗窃发往**利公司价值220400元的氯化钾肥76吨,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犯罪。理由如下:一般情况下,区分合同诈骗罪和盗窃罪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在二者互相交织的时候,则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两罪加以区分,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互有交叉的时候,依据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其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行为所导致”可以作为区分两种犯罪定性的重要标准。分析被告人李某等人的获取手段,是在运输控制货物的途中采用秘密方式,以假换真,而后二次封包,运送至被害单位,真氯化钾占有关系的改变并非货物所有人**利肥料股份有限公司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或者接收,而是在货物交付运输以后,被告人李某等人在货物所有人**利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无防备的情况下,采取“倒包”的方式,以假换真,秘密窃取。故窃取行为才是被告人李某等人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类似氯化钾的假原料所起的作用是为被告人的盗窃行为作掩护,使得盗窃行为发生后不会即时被发现。故被告人李某等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