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跑路后债主可以向担保人讨债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7:02:14
“第一张借据我是作了担保人,可第二张借据上并没我的名字,我也不知道,这个钱凭什么要我来还!”日前,家住南京姜家园的孙-伟因为做了一次借款担保人,惹下了麻烦。借钱人不知所踪,债主找到他这个担保人来要钱,双方闹得很不愉快。
孙-伟称,2007年11月,搞皮革加工的朋友王-强找到他帮忙借钱。“我当时没什么钱,可想到邻居费-勇跟我讲过一次,他有几万块钱想借出去,弄点利息钱花花,我就介绍他们认识了!”孙-伟称。经过商量,费-勇答应借五万块钱给王-强作“周转资金”,借期一年,月利息千分之十。不过,费-勇要孙-伟作担保人。碍于情面,孙-伟还是替王-强的借款作了担保人,王-强出具了借据给费-勇,孙-伟在上面留下了自己的大名,正式作了担保人。
“我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了,可年前费-勇来找我要钱,说是王-强找不到了,我打他电话已经关机!”孙-伟称。孙-伟还看了费-勇手上的借据,并不是原来那张。原来,2008年4月,费-勇手上的借据丢了,经过和王-强协商,费-勇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将月利息改为千分之五,并由王-强重新出具了一份新借据。同时,费-勇给王-强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先前由王-强出具的借据作废。
“他找到我要钱,可他们之间弄的这第二张借据我跟本不知道,当然不能由我付钱!”孙-伟称。“现在他人找不到了,我当然要找你要钱,况且先前你确实作了担保!”前来要钱的费-勇也不甘示弱。经过街道调解人员耐心劝说,费-勇答应暂时不到孙-伟门上闹了,但孙-伟要帮自己积极寻找王-强,否则到最后这笔钱还要跟他要。对于此结果,孙-伟表示同意。
律师解析:
天听律师事务所马*煜律师称,孙-伟在原借据上签字担保,应承担担保责任。虽然王-强与费-勇协商对借款利率进行了变更并未经过孙-伟同意,但是并未加重王-强的债务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减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孙-伟仍应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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