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怎么回事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7:01:30
摘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他是结合刑事诉讼和民生诉讼为一体的诉讼方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处理分别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含义是什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怎样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含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
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⒈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⒉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
⒊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小结: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就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此知律律小编提示大家,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一定要查看自己是否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这样更有利于节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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