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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理由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6:57:54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06条分别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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