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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能否成立不安抗辩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6:56:36
附随义务能否成立不安抗辩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关系到合同能否如期履行,也关系到后履行方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逃避合同债务的履行,法律也规定了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包括下列内容:
(1)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遭受利益损失,并使对方得以及时提供履行的担保。
因此,附随义务也能成立不安抗辩,但是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这样才能有更好的帮助。这也是实际中我们需要清楚的问题,对于附随义务的内容,大家要通过上面的内容来进行详细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知律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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