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回避制度面临的窘境与解析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6:56:25
首先、我国回避制度的重要性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
在我国,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实务界,回避制度都未能引起人们足够的注意。实际上,回避制度是保障程序公正和司法正义的重要措施,而司法公正是现代诉讼民主与司法文明的集中体现,因为“诉讼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1]公正在诉讼领域的意义始终带有根本性,它是法院存续所必不可少的“司法程序的心脏”。“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而“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2],所以,确保法官公正,对于促进诉讼公正具有重大意义。因为“离开了微观和局部的公正,就没有诉讼程序整体上的公正”[3]而鉴于法官具有双重人格身份,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对案件进行裁判;另一方面,又作为个人参与广泛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人类乃血性动物,难免有感情作用,故法律特设回避之制度,使法院职员如有某种情形,不得执行职务,以期审判之公平。”[4]“实行回避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和徇私舞弊。”[5]因此,回避是确保诉讼公正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
同时,回避制度的设立也与现代“三方组合”的诉讼构造相关,这种构造的实质即在于强调法院居中的公正地位,也就是说,第三方不但在情感上要与冲突各方没有对抗,而且也不应受冲突者的利益关系的制约和影响,因此,第三方必须是中立的、公正的、排除偏见的,这从心理学上考察,无疑也是正确的。所以,如何克服当前回避制度中的问题,充分发挥回避制度的作用,也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
其次、我国关于回避对象的规定有待进一步落实。
所谓回避对象,是指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纵观世界各国,回避对象主要包括法官、陪审员、书记员和翻译人员等。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关于回避对象的规定较为广泛,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刑事诉讼中的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遇有法定情形,应当回避,但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以下问题: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