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辩权实施限制的必要性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6:56:16
一.对抗辩权实施限制的必要性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的制度设计,但债权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必须适当,禁止权利滥用。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方和施工方合作完成工程的双务合同典范,双方权利义务具有特定性和相互制约性。同时履-行抗辩权如被一方频繁运用,矛盾将不断上升和积累,导致工程施工难以为继。考虑建筑工程的上述信赖基础和相互配合依存关系,必须对同时履-行抗辩进行限制。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限制情形
关于瑕疵履-行之情形。瑕疵仅轻微不符合时,不得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此外,建设施工合同普遍采取索赔时限制度,对于不在约定时限内提出相应索赔的,视为认可,也不得再行使同时履-行抗辩。
关于迟延履-行之情形。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后果较为严重,对债权人造成较大损害时,才能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此外,一方还须履-行催告义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间内对方仍未履-行的,如建设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施工方一般可经催告后一至两个月停止施工。
同时履-行的行使方式上,不允许采取默示方式,须以明示方式为之,履-行通知义务。同时履-行抗辩除非主张,它不自然产生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义务须性质较为严重,债权人才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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