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合议庭成员法院审判程序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6:53:06
变更合议庭成员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合议庭组****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根据这一规定,一方面合议庭成员确定后不得随便更换,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人民法院
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民初……号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因……(写明变更理由),需要变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后,通知当事人用。
2.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后,可以用笔录、传票等其他方式通知。
组成方式的专业化要求
审判实践中,合议庭组成十分随意,除了组成人员的随意性之外,还包含组成人员的临时性。不管什么案件,临时拉上几位法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使合议庭除承办人之外的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同时随着社会发展,案件发朝复杂多样化发展的时候,类型也具有趋同性。承办人靠个人很难准确把握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合议庭组成方式走专业化之路,有着重要意义。
一是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提高工作质量;
三是专业化可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能够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从而使合议庭的动作更具科学化。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其成员是可以改变的,根据相关规定,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并且还要下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所有参庭人员。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知律律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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